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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6日,重庆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重庆市航道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修订草案》共46条,新增22条,修改24条,删除24条。在审查论证过程中,共收到意见91条,采纳85条。其中,明晰了管理体制、强化了畅通运行、保障了通行安全、强化了区域协作。
在强化畅通运行方面,《修订草案》要求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重庆市交通局局长许仁安作报告时介绍,《修订草案》明确航道规划编制要求、航道工程建设管理体制,落实航道建设用地保障。要求建立通航建筑物运行保障制度。明确通航建筑物运行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通航建筑物通航前验收和退出机制,规定梯级枢纽运行协调联动机制。要求明确航道运行数据动态采集和监测要求,加大航道畅通数字赋能,提升航道服务水平。
《修订草案》还对违反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通航建筑物安全鉴定等方面的违法行为按照立法权限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核通过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意见的规定建设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恢复原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通航建筑物建设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未定期进行安全鉴定的或对经鉴定不符合安全要求,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