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通讯!男孩父亲离世母亲离家,村委会成监护人

现代快报全媒体   2023-05-17 17:53:00

父亲离世,母亲离家出走多年杳无音讯,是否可以撤销母亲的监护人资格?5月16日,现代快报记者从海安市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李薇长期怠于履行母亲监护职责的行为作出判决,撤销其对婚生子小杨的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

李薇与杨成自2010年开始同居,2011年生育一子小杨。2015年6月,李薇因与杨成不和离家出走,至今杳无音信,对小杨不闻不问。此后,小杨的祖父母相继离世。2021年10月,杨成因病去世,小杨由所在村委会照料。


(相关资料图)

因小杨的母亲李薇多年对孩子未履行任何抚养义务,也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长期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为了保护小杨身心健康成长,使小杨得到妥善的监护和照顾,村委会将李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李薇对小杨的监护人资格,同时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

案件审理中,海安法院进一步调查了解到,村委会不仅资助小杨上学,亦派专人照顾其衣食住行。同时征求本人意见,小杨也愿意由村委会来照顾自己,而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当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有关单位和人员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本案中,小杨的母亲李薇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且也未尽到抚养小杨的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小杨的合法权益,村委会作为法律规定的组织,向本院申请撤销被申请人李薇的监护人资格,符合法律规定,且小杨的其他亲戚均表示不愿担任监护人。

综合考虑本案案情、申请人意见以及小杨意愿等情况认为,村委会申请由其担任小杨的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也有利于小杨的健康成长,遂判决撤销被申请人李薇为小杨监护人的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文中人物为化名)

法官说法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典构建的监护制度是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为保障的监护制度。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法定监护自未成年人出生开始,且不受父母婚姻关系的影响。作为法定监护人,父母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海安法院民一庭庭长刘昌海介绍说,我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李薇长期怠于履行法定监护职责,同时小杨的其他亲戚均不愿担任监护人,故法院撤销李薇监护人资格,指定村委会为小杨的监护人于法有据。

“法院判决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极为慎重,需要达到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健康成长和基本生存的程度。因为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父母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对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如果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条件过于宽松,不仅会损害未成年人的权益,也会引发社会家庭的动荡不安。”刘昌海指出,在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如果还有其他监护人,应先由其他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在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下,则按照最有利于监护人的原则,在有资格的个人或组织中指定。如果没有合适的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则由民政部门兜底。

通讯员吉雨馨古林现代快报+记者严君臣

相关新闻